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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務公司爲您普及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
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fā)布《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jìn)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jìn)重 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fā)布《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jìn)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jìn)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自2011年1月1日起(qǐ)實施了新的支持和促進(jìn)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jìn)一步擴大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該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根據當前宏觀經(jīng)濟形勢和就業面(miàn)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爲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將(jiāng)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jìn)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對(duì)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zhe)《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shì)個體經(jīng)營的,在3年内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标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内确定具體限額标準,并報财政部和國(guó)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爲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爲限。
對(duì)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dào)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标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内确定具體定額标準,并報财政部和國(guó)家稅務局備案。
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xiàng)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jìn)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0]84号)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爲止。
不得重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次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适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适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néng)重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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